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保障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并监督水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涉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